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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利弊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3-09-10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利弊:
工商注册认缴制的出台,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确实对新注册公司带来了福音,也就是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同时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这对新公司的成立降低了不小的门槛;但是也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因为这些公司认为,在认缴制度下,可以不缴。这种想法真的对吗?下面我们就来举例说明。

假如一个注册资本两千万的投资公司,实缴出资四百万;按照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再增资到十个亿。在最近签订的一个近八千万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四百万,并且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两千万无法收取后,最终将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和新老股东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这个案子中就涉及到认缴制度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并非不缴。进而在公司经营发生了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因此,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会认为,被告公司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

所以,在认缴制度下,“公司财产”,不仅仅是公司现有的财产,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之本连同公司的债务一起,都可以看作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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